据阿尔巴尼亚《商报》报道,阿自2005年1月起调整个人所得税。对月工资收入和个人劳务报酬在14,000列克以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工资和个人劳务报酬14,001列克~40,000列克的,14,000列克以上部分征税5%;月收入在40,001列克~90,000列克,40,000列克以上部分征10%,另加征1300列克;月收入在90,001列克~200,000列克,90,000列克以上部分征15%,另加征6,300列克;月收入在200,001~500,000列克,以上的,200,000以上部分征25%,另加征22,800列克;月收入在500,000以上的,500,000以上部分征30%
(信息来源:驻阿尔巴尼亚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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