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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正式推出 金融业首个救济机制建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 04:4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作为我国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创新。保监会有关人士对此表示,这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破产,国家财政兜底”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冲破。今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平稳地退出市场。

  保险保障基金保障什么?

  据介绍,在《管理办法》出台前,根据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只对财产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也就是说,广大的寿险、长期健康险的保单持有人不受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

  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江先学说:“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再不实行,实际上就是违法。”。

  简单地说,当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如果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其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保险保障基金因此被称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都已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等也正在积极研究建立这项制度。

  据透露,保险保障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将由基金理事会实施监督。基金理事会将有可能由保险公司、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

  5万元损失全额救济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一旦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比例补偿限额与绝对数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具体来说,对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部分予以全额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寿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应依法转让给另一家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向人寿保单的受让公司提供的救济金额,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如果保单持有人为机构,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寿险保单的救济绝对数限额为5万元,损失5万元以内予以100%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分个人和机构,分别救济90%和80%。根据保监会对国内非寿险保单的测算,“对个人保单持有人而言,由于其保险利益的损失通常不会超过5万元,权益基本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的破产而受到损失”。

  保障基金不影响费率

  针对保险公司缴纳保障基金是否会导致保险费率上升这一问题,保监会人士表示,保险公司缴纳保障基金不会导致保险费率上涨。 本报记者董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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