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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电价不得违反核价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 08:0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许鹏)“对于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上涨的电价,市物价局有权纠正!”昨日记者从成都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成都市地方电力电价管理有关问题。根据通知要求,发电企业供县及县以下地方电网电量的上网电价由当地物价局核定,报成都市物价局备案;跨区(市)县上网的上网电价由各区(市)县物价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核定。“上网电价的定价,不得违反核价原则和审批程序。”

  对用电者关心的销售电价的确定,市物价局表示,各区(市)县地方电力公司(含成都电业局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由各区(市)县物价局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核定;县级以下供区的销售价格由各区(市)县物价局核定。

  市物价局相关人士还透露了上网电价的核定原则:制定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应以本级电网内同时期建设的同类型技术先进的发电机组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核定合理利润加应缴纳税金;新建发电项目,应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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