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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破产应写入新破产法:访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 08:02 上海证券报

    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已通过二审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应增加相关证券公司破产的条款,以便规范券商破产行为。

    对券商破产作原则规定

    "新的《企业破产法》应对证券公司的破产作出规定。"李曙光说,"券商破产的程序应根据新的《企业破产法》执行。但与一般企业的破产有所不同,券商破产应有行政前置程序,这个程序大致可概括为:券商将破产申请提交到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决定是实施清算、重整、接管等法律手段,还是实施行政接管、庭外重组、和解、政府拯救等行政手段。"

    他建议,法律中应对券商破产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如券商破产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来处理。

    据悉,二审前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仅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出了相关规定,而证券公司的破产行为并未被单独列出。

    李曙光解释说,这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而证券公司破产没有法律依据。之所以可将证券公司纳入新《企业破产法》规定范围,是因为目前正在修改的《证券法》将对证券公司破产作出相应规定。

    "证券公司破产纳入《证券法》修改,既有理论上的必要性,也有现实的必要性。几年来,国内发生了数起券商被接管的事件,有些券商已经进入破产处理程序,法律应当对这些现实问题作出规定。"李曙光说。

    他表示,针对券商破产,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赔付制度,规定最高赔付限额及个人债权人打折收购等内容。

    上市公司破产并非拿小股东垫背

    在谈到上市公司适用新的《企业破产法》问题时,李曙光说,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对股民和社会的影响极大,信息披露的要求很高,也惟其如此,投资者更清楚企业的风险所在,也令《企业破产法》的运作更具条件。

    "如果有谁更适合运用《企业破产法》,答案一定是上市公司。"李曙光说。

    针对"允许上市公司破产是拿流通股东当垫背"的说法,李曙光予以明确反驳。他认为,所谓"上市公司破产,最倒霉的一定是流通股股东"的说法并不正确。首先,要让证券市场更好地发展,一定要建立起"良币"驱逐"劣币"的机制,否则所有利益主体都不会有明确的预期,都会企图从混乱的市场中通过错误的手法攫取利润,而相对处于劣势的中小股东只能受害更深。其次,破产并不只意味着退出,还包括重整机制、挽救机制,中小股东不必害怕《企业破产法》。第三,《企业破产法》会成为中小股东的压力器,促使问题公司撤换管理人。同时,新法律的出台,也是提醒中小股东应更注重自己的投资风险,对于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自然可以用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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