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
最近,一些地区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自己的绑架险业务,在保险业中引起了一系列的讨论。
国内推出的绑架险是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的附加险业务。以太平洋保险公司
的产品为例,该公司“绑架险”的全名为“经营管理人员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分为基本保障、中级保障、全面保障三层面,投保人可任选其一。基本保障有意外身故、残疾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三项保险责任;中级保障在基本保障基础上,还包括烧伤、收入损失补贴和被保险人遭绑架身故三项保险责任;全面保障则进一步扩展为父母赡养、子女教育和被保险人配偶子女遭绑架身故三项保险责任。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大幅提高,造就了一批先富起来的人,同时,贫富差距的增加,基尼系数的偏高不下,就成了绑架险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从保险市场的需求来看,该类附加险在中高收入阶层中有一定的市场。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看到了这一市场,并积极投身到这一市场,体现了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敏锐的市场洞察力。
但是,无论从绑架险经营本身,还是从中国保险发展的现状来看,绑架险的推出,其哗众取宠的意味更甚于其市场意义。
首先,作为附加险的绑架险的被保险人是否真正的能够得到保护。从绑架险的购买主体来看,主要是中高收入阶层,那么购买保险本身就是在向社会传达一种信息,即对社会公众产生了一种“示富”效果。在众多媒体的关注下,保险公司如何能将被保险人的资料保密工作做好,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种挑战。相反,在对绑架险进行实例宣传中,不可避免的会将客户的资料泄露出去。对于资料的泄露,在大多数投保人不具备举证条件,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责任尚不明确,保险公司的雇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被保险人的安全实际上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其次,保险责任和社会公益的冲突。按照国外经营绑架险的经验,通常采取的特约责任承保,意味着保险公司在面临绑架险这一高风险时,将就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与投保人就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和给付办法等进行商议,当约定有绑架赎金项时,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应该先行给付绑架赎金。然而,从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的角度来说,应当及时地通知公安机关。在这一对矛盾中,保险公司处于一个两难境地,最终将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和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
第三,从目前中国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来说,绑架险只能算是一种高端的产品,尽管业务利润可能很高,但由于客户群体很小,需求量必然受到影响。保险的重要作用在于维护好社会秩序的正常和稳定,当国民人均保费支出偏小,远未满足市场主体大多数的需要,在社会保障尚不完全具备保障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情况下,保险业有必要开发作为社会保障补充的商业保障的各种保险产品,这种产品的价格和质量应该是能为社会大多数需求者所接受的。但是,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显然做得很不够,按照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规,社会保险保障的人群仅仅是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如果包括占中国人口中绝大多数的农民,这一保障范围仍然只有30%左右。当然,社会保险的相关法规也在不断的修改中,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社会保险是无法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需要的。因此,保险公司的主流产品应该是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对社会保险保障起到补充作用的产品,至于像绑架险这样的产品应该是一种对目前市场的锦上添花,而不应该大力提倡。因此,无论从国外和国内的情况来看,该险种的经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的成分大于其实际的社会效益。
《市场报》 (2005年01月04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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