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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需进一步明确监事责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11:32 上海证券报

    去年曾出现多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或失踪或涉嫌违法违规之事,消息一出,股价也应声下落。这也表明,上市公司董事和经理是否有失职乃至失足行为对投资者切身利益影响之大。按理说,上市公司有一套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如果出现类似问题,则表明公司内部的监管机制还存在问题,这里,笔者仅就监事的责任谈谈看法。

    现行法规中仅仅规定了"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
有权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但当董事和经理拒绝按监事的要求实施时,监事该如何应对,没有规定。当监事明知董事和经理的行为将严重损害股东权益时仍将无所作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漏洞;现行法规规定了对在董事会决议中投了赞成票却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失职行为的监事该承担什么责任却没有明确。如此,一旦监事玩忽职守,则企业的监管机制也就形同虚设。

    以职工代表身份担任监事者每年参加完两次例行会议就什么都不再过问了,也不需要向职代会汇报履行职务情况,如此监督制约的效果也就难以保障。

    目前,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加快,市场竞争加剧,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正在日益显现出来。由此决定了对他们的监管也必须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强化企业的内部监管机制:

    首先,管理层应组织修订相应法规,明确规定当监事认为董事、经理的行为存在失职,已不适合再担任相应职务时,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建议对其实施罢免;当监事认为董事、经理的行为有可能给股东造成严重损失,情况又特别紧急时,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有权直接制止其行为,事后再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予以追认。规定监事如果出现玩忽职守行为而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规定以职工代表身份担任监事者必须定期向职代会汇报工作;职代会应聘请社会上的有关专家担任顾问,以提升自身的议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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