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就受国家有关部门关注的超市“进场费”,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愈演愈烈。昨天,记者从杭州市贸易局获悉,该局已制定具体办法规范此类现象,目前办法正报杭州市政府批准。
该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郑永标告诉记者,办法由该局联合工商部门一起制定,最终将以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届时,“新品介绍费”、“新店开张费”、“商场月活动赞助费”
及各种名目繁多而又不签合同的费用都将以违规论处。
卖场收取的种种费用正是供应商的心头大恨。有关资料显示,有的超市主要靠向供应商收取各种费用获得利润,数额甚至高达1亿多元,而且,这些都是净利润。有供货商透露,从商品进入超市到产品销售各个环节,应收货款被商场扣除堆头费、折扣费、公司年度市场推广费、灯箱费、管理费等后,实际到供货商账面的货款不到货值的一半。仅在超市进场费上,联华超市是3万至5万元,麦德龙超市曾收过8万元的进场费。
郑永标同时认为,其实“进场费”也只能算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政府要对其完全制止并无充足的法律依据,能做的只是对其规范和约束。
早在2002年,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局就曾联合出台《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规定超市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约定、公平规范的收费原则。但即使有该《意见》约束,沪上超市“进场费”仍大肆盛行。
对于此时出台规范文件的意图,杭州市贸易局市场处处长王钧耀解释,之前国家工商局对超市收进场费实行举报制,即有人举报才对超市收取进场费展开调查,而现在无论举报与不举报,杭州工商部门都要对此进行监督。但进场费是涉及各方利益的敏感话题,容易引起各方争议。
一位零售业人士表示,供应商进超市是为了赚钱,他们肯定衡量过,若不进超市要获得同等品牌效应的导入成本与进超市所交费用究竟孰多孰寡。而大超市越来越注重外界形象,也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与供应商作出利益妥协。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2004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部分费用发出通知,规定对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征收营业税,此举被业内认为是变相承认超市收取进场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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