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裁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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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08:45 上海证券报 | |||||||||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在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7%-4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同时,因美国康宁公司终裁倾销幅度为1.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7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此次光纤反倾销案是应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资讯 行情 论坛)光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商务部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后,于2003年7月1日公告立案,涉案国家有美国、日本、韩国。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我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90011000,在光纤行业内通常被称为 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约占光纤用量的70%。     它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 G652单模光纤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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