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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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08:01 上海证券报 | |||||||||
    中国银监会日前颁布《行政处罚办法》和《行政复议办法》,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为作出规范。两办法均自今年2月1日起实施。     《行政处罚办法》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查,听证、决定与执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该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以及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根
    办法规定,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以上、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以及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直至终身的处罚。     根据该办法,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银行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复议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监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金融许可证等决定不服的,可在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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