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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08:00 人民网-市场报

  我国取消外商在华从事特许经营的限制

  本报讯根据商务部31日宣布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将取消外商在华从事特许经营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

  《办法》共9章42条,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统一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任何企业。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国目前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规定主要是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试行办法规定较为原则,已不能适应国内特许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此外,根据中国入世承诺,我国应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3年内对特许经营取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因此,制定《办法》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中国特许经营活动的客观要求,也是扩大开放、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商业特许经营是特许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由于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不是通过资本、设备等有形的、易于保护的资产扩展业务,而是通过商标、商号、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许可扩展业务,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更需要健全的法律作保障。

  特许经营在我国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特许经营呈现出数量增长快、地区分布广、业态和业种多样的特点。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体系达1900多个,涉及超级市场、便利店、家电专业店、服装专卖店、药店、书店、洗衣店、彩扩店等近60个行业及业态。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调整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总数超过1亿

  新华社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最近说,我国就业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发生重大变化,突出特点是灵活就业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初步估算,灵活就业人员约占城镇从业人员的40%,总人数在1亿以上。我国灵活就业的种类和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既包括律师、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等高层次的自由职业者,也包括非全时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灵活就业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与建立在工业化和雇佣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有所不同。

  随着灵活就业的发展,我国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由原来长期的、固化的状态逐渐向相对松动的、双方权责对等明确的状态转变,其员工从“企业人”变为社会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者中的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多数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出现了大量“有劳动没关系”的现象;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一些人经常变换职业、工种。

  (刘羊旸)

  《市场报》 (2005年01月04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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