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首例银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06:2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基准价12.96元成争议焦点

  主持人:周晓 特邀嘉宾: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陶雨生律师

  主持人的话:

  去年年底,首例银广夏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投资者柏松华获赔11万元,而截至去年8月15日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正式到期日,银川市中院共受理案件103件,涉案总标的约1.81亿元,涉及投资人共计847人。据银川市中院介绍,其他102件赔偿案将在近期内陆续开庭审理。因此,首例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判决结果,对以后102起案件的判决具有相当高的指导意义。首例判决结果是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原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呢,成为原告投资者关注的焦点。这里,主持人周晓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陶雨生律师一起谈谈首例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判决结果及相关影响。

  为何原告诉讼请求未获全部支持

  主持人:在首例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银广夏赔偿原告柏松华各项损失110672.05元,是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

  嘉宾:此次开庭审理的诉讼案原告为一位广西桂林的投资者柏松华。柏松华于2001年4月23日至2001年7月4日期间买入银广夏股票5500股,在2001年8月5日银广夏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仍全部继续持有并产生亏损,柏松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投资损失14.53万元,而实际判决可获赔110672.05元,柏松华还有34000多元的损失赔偿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主持人:为何原告的34000多元的损失赔偿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嘉宾:法院在认定银广夏存在虚假称述等违法行为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基准日的基准价格确定为12.96元,致使判决赔偿金额较原告主张赔偿金额减少了3.4万余元。这样认定后的判决结果不仅与有效填补投资人实际损失的立法价值取向不符,也使违法者因违法行为而付出的成本降低。

  投资者损失该如何计算

  主持人:对于投资者的损失赔偿,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如果投资人是在基准日之后卖出证券或仍然持有证券的,其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是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准,而不是投资人卖出证券实际成交价格或现在仍然持有证券的实际价格。

  主持人:如此看来,计算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显得尤为关键,那么又该如何计算呢?

  嘉宾:实践中,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19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是7.71元;二是按算术平均法计算,19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是12.96元。两个不同的基准价,致使在计算投资人投资差额损失时,每股相差5.25元,且均已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份判决采用了第二种计算方法,将基准日的基准价格确定为12.96元。

  两种计算方法有何不同

  主持人:您认为应该采取哪一种方法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立法精神?

  嘉宾:笔者认为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确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为了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之内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就银广夏案而言,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经过了19个交易日。12.96元的价格只可能出现在2001年9月21日,而当天及此后一天,因虚假陈述被揭露后的影响未能完全释放,银广夏股票仍然每日跌停,投资人无法通过卖出股票达到止损目的。因此,以此价格作为投资人的卖出证券平均价格计算投资人的损失,不仅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而且无法准确反映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更使一部分投资人因此丧失了向人民法院主张该部分损失的请求权。

  其次,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基准日基准价,不区分基准日前每日收盘价格和成交数量的差别,而是将19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进行算术平均。这种计算方法存在严重弊端,因为19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格和成交量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在12.96元及以上价格只成交3958手,仅占银广夏流通股的0.14%,而在2001年9月21日至10月12日11个交易日期间,银广夏股票价格由11.93元下跌至6.56元,成交量达到了银广夏流通股的99.86%。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投资人是在12.96元及以下价格上卖出股票,如果以12.96元价格作为投资人的卖出证券基准价,就使得绝大多数投资人计算出来的损失小于实际损失;同时,对于低于基准价买入数量远远大于高出基准价买入数量的投资人,计算出来的损失又大于了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对于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包括配送股票)低于12.96元的,这部分可能遭受了实际损失的投资人则完全丧失了诉权。因为尽管有实际损失,但计算出来的结果是不但没有损失,反而有盈余。显然,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投资人基准日的基准价,不仅无法达到《若干规定》有效填补投资人实际损失的目的,相反,产生了新的不公平。

  加权平均法科学性何在

  主持人:以加权平均法为计算方法确实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也会为此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加权平均法的科学性何在?

  嘉宾: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以每日证券收盘价格乘以每日成交证券数量,计算出投资人每日证券成交金额后相加,即是投资人证券成交总金额,证券成交总金额除以证券成交总数量计算出基准日的基准价是7.71元。在此价格时,银广夏股票已完全放量成交,投资人完全可以卖出股票达到止损的目的。以此价格作为基准日基准价,接近于基准日2001年10月12日的收盘价6.56元,计算结果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投资人的实际损失。而且此时,如果投资人有机会而不去止损,那么,扩大的损失只能自己负责,这也符合《若干规定》的立法本意,同时也体现了市场公平原则。

  通过附表的例子可以看出,虽然投资者甲和乙的买入证券总数量、买入价格以及卖出价格是一样的,但因为他们同一价格分笔买入的数量不一样,致使他们实际损失的结果有很大差异,如果按算术平均法计算,甲和乙只能得到相同金额的赔偿。也就是说,投资者若以高于均价买入的数量比低于均价买入的数量多,那么,依照算术平均法所计算出的损失结果就可能小于实际损失结果,而银广夏案的绝大部分投资人是属于这种情况。对于投资人而言,在扣除投资人因不及时止损而承担的扩大损失外,加权平均法的计算结果显然更接近投资人的实际损失。

  《若干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人要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算术平均法不能反映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为什么要采用?加权平均法能够反映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为什么不采用?《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条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之一。该案及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判决,对有效规范证券市场参与人的行为,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增强证券市场的投资信心至关重要。上海证券报






新浪财经24小时热门新闻排行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电影《天下无贼》公映
杨振宁登记结婚
健力宝事件资本谜局
意甲在线足球经理游戏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经济适用房该怎么买
精彩家装图片选
天堂II 玩转港澳指南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