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宙辉、通讯员高涛报道: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通知》对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税款征收、免减退税程序、完税证明开具、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以及车辆价格信息采集都作了明确和详细规定。
广州市国税局和广州市交委也于日前联合发布通告,明确从2005年1月1日起,广州辖区范围内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统一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广州市、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5个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原广州地区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所)同日起停止代征车辆购置税。(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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