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被季龙粉的APEX公司所骗,一次坏账计提就达3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6亿元,这笔巨款已超过其所在地———绵阳市政府一年的财政收入,而按其2003年的业绩报表,至少得做十年(股东一无所获)才能填上这个黑洞。有观点认为,巨额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属经营性风险,投资者在购买长虹股票时应有所预见,言外之意是,长虹股价大跌是股民自己的事,怨不得别人。果真如此么?
长虹与APEX的巨额贸易,主要发生在2002年和2003年。公司历年报表显示,2001年长虹应收账款为288亿元,其中APEX名下346亿元,这一年长虹对外出口776亿元,约占全年销售额的8%,假定出口业务全部来自APEX,货款回笼超过50%,尚属正常。2002年应收账款上升到422亿元,其中APEX名下383亿元,比例迅速达到九成;这一年公司对外出口554亿元,出口收入已超过全部收入的四成;同样,假定全部由APEX出口,货款回笼仅30%。到了2003年,尽管出口由55亿降至50亿元,但公司应收账款和APEX名下的欠款却进一步升至50亿元和4446亿元,APEX的比例同样高达九成。
这里至少存在两大问题。首先,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同他人签订重要合同,属强制披露的重大事件,而长虹的投资人根本不知有季龙粉其人。如此重要的出口业务是根本没订立合同,还是订了合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是前者,那是长虹经营者严重失职;若是后者,那就是隐瞒重大信息。不管是哪一种,投资者都可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一家外国公司,所欠应收账款从3亿多急剧上升到40多亿,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要不要作为强调事项予以特别提示?而其面对长虹年报却都是“无保留意见”。同样,对南方证券18亿多的委托理财予以全额计提,也决非一般性的“经营风险”。长虹委托南证从事国债投资,合同签订于2003年5月26日,5月27日即将2亿元委托资金划入对方指定账户,对此公司同样没有在第一时间发布公告。如今说计提就计提,一下子2亿元又泡汤了,难道这也是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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