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瓷业(600286)公司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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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 07:2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上海四平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5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 2、被告一:湖南安塑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南嘉瑞新材(资讯 行情 论坛)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新材) 3、被告二: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4、被告三:本公司 5、被告四: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被告五: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仪) 7、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3年3月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协议》,期限一年,同时原告与第三、第四、第五被告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2003年10月,原告与第二被告签定了《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第二被告持四张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原告申请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贴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贴现款项足额划至第二被告,但该汇票到期后,原告持上述汇票向第一被告兑付未果,第三、第四、第五被告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于2004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第二被告归还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三、第四、第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承担。 5、本案裁决情况: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冻结五名被告银行存款共计2100万元或查封五名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6、本案定于2004年12月22日开庭,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法院举证通知书》 4、《应诉通知书》 5、《法院传票》 二、中国银行醴陵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25日,本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2、被告一:本公司 3、被告二:上海鸿仪 4、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2003年6月30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合同约定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利率为4.8645%,期限一年,此笔贷款由上海鸿仪提供保证。由于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本息,上海鸿仪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2004年1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上海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6、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2963万元借款纠纷 2004年12月15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 2、被告一:本公司 3、被告二:嘉瑞新材 5、被告四: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2003年9月20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为4.024%。此笔贷款由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尚欠原告2963万元未归还,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2004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2963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首期律师费、本案诉讼费用,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定于2005年1月20日开庭,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举证通知书》 3、《法院应诉通知书》 4、《法院传票》 四、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 2004年12月18日,本公司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 2、被告一:本公司 3、被告二:嘉瑞新材 4、被告三: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宏生堂) 5、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2004年5月8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由嘉瑞新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以持有的国光宏生堂96.18%的股权进行质押,由于本公司到期未偿还原告贷款利息,原告于2004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嘉瑞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光宏生堂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6、本案裁决情况:法院对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冻结三名被告价值2100万元的财产。 7、本案定于2005年1月31日开庭,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三)本案定于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民事裁定书》 3、《法院举证通知书》 4、《法院应诉通知书》 5、《法院传票》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涉及诉讼事项25起,涉诉金额52036.41万元,占本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0.45%。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湖南国光瓷业(资讯 行情 论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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