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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将进行融资租赁业务试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 07: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试点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

  商务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试点工作。通知同时强调,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金融业务。此外,通知还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所享受的税收政策做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要求,在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同时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税收政策方面,通知指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即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上海证券报记者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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