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助推香港银行业内地展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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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 02:15 新闻晨报 | |||||||||
记者 马伟伟 晨报讯 昨天,中国银监会发文表示,《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的签订,为支持和促进香港银行在内地展业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条件和措施。
据介绍,CEPA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其中对香港银行进入内地实施的优惠条件包括将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和子银行的总资产要求从20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同时降至60亿美元,将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要求从三年降至两年,在考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盈利资格时,将单家分行考核改为将内地所有分行合并考核等。 今年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还允许香港银行经批准开办代理保险业务。 沪上一港资银行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CEPA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中小型的香港银行进入内地有着相当重要的积极意义。事实上,中小型的香港银行也对CEPA政策做出了积极响应。 据了解,2004年1月1日以来,银监会已批准5家香港银行根据 CEPA规定的优惠条件在内地设立分行,分别为永隆银行设立深圳分行、上海商业银行设立深圳分行、大新银行设立深圳分行、永亨银行设立上海分行、中信嘉华银行设立上海分行。 银监会表示,至此,90%以上的总资产达到CEPA规定的香港银行已获准进入内地。与此同时,银监会还按照 CEPA规定的优惠条件批准了26家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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