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实习记者王毕强)商务部将进行内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这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天联合发布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的。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
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了试点企业的“门槛”:在2001年8月31日前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注册资本金应在1.7亿元以上。
通知还规定,试点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不得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不得进行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以及同业拆借业务等。此外,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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