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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13:1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29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550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会聘请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傅瑜、刘丽雅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同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互保的议案,其中5507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该项决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详细内容见2004年11月27日《上海证券报》公司担保公告;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同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互保的议案,其中5507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该项决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详细内容见2004年11月27日《上海证券报》公司担保公告;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其中5507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该项决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详细内容见2004年10月29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傅瑜、刘丽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29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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