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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制度没有“杀富济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10:06 东方早报

  12月25日,在北京大学第七届“光华新年论坛”上,经济学家厉以宁称不能简单地利用税收杀富济贫。中国的发展,需要中产者队伍的壮大,主要应该依靠较低收入者逐步提高他们的收入,而不是靠实行高税收,把富人降为中产者。靠实行高税率把富人降为中产者很不足取,必须坚决摒弃。

  把税收简单地等同于杀富济贫,并将所谓的“高税率”与“把富人降为中产者”等同
起来,不仅颠倒了事实的黑白和因果关系,而且颠覆了国家税收的概念,使税收变成了国家(或者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掠夺。实际上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或者是故意误导。

  依我看,国家税收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维护社会公正,二是维护社会安全。社会公正的根本目的就是社会安全,而社会的安全,根本上就是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这里的财产,包括了富人的一切合法财产。

  所以,从以下三个角度看,不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下,富人都理所当然应该承担起比穷人更多纳税任务:

  一,从受益角度看,谁从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多,谁就应该多纳税。富人的受益显然大于穷人,多交税合情合理的。二,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社会的机会是不平等的,市场本身遵从的是效率逻辑,在市场配置各种资源的过程中,富人往往享受着种种市场的“自然特权”。通过税收这个国家强制性杠杆,实现对单一的市场偏见的纠正,通过收入再分配缩小收入差别以及实行社会保障,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也符合富人的长远利益。三,从支付能力角度看,富人收入高、纳税能力强,多交税是应该的。

  在各种税收中,一个有点“劫富”意味的是遗产税。有些国家的遗产税最高可以达到80%以上。但这种税起征点高,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和富人是认同的。因为一方面,这符合“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正义法则,否则则意味着一部分人一生下来就占有大量社会资源;另一方面,这样做既能照顾和尊重上一代人的劳动,同时符合社会的公平和效率法则。但目前在中国,具有真正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财产税(房产、遗产、赠与税等)并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征税比例实行分级累进制,是富者多负担,贫者少负担或不负担,但我国个人所得税能够征收到的也就是工薪收入,对于税务部门难以监控的其他收入,难以征收,而巨富们的收入恰恰多为这类收入。目前我国普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月收入800元,导致个人所得税在中国主要由收入并不很高的工薪人员负担。

  也就是说,现阶段我国的税收基本上没有取到应有的收入调节作用,如果把大量的税收力量用在数量极为庞大且极为分散的普通工薪阶层头上,不但严重影响了税收效率、提高了税收成本,而且大大妨碍了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提高及“中产者队伍的壮大”,亟待改革。通过更为公正、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让富人和有产者承担起更多的纳税任务,不仅不是“杀富济贫”,而且是对社会安全稳定、对富人生命和财产权利的最大保护。(作者系《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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