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维生素产品“21金维他”商标的归属权得到最后认定。上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巨元公司)申请的“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该商标使用权归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民生药业)。但法院同时裁定“21金维他”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1金维他”是民生药业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西药”。后来,巨元公司也
在“非医用营养品”上申请注册了“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21金维他”商标经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驰名商标。而巨元公司“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与民生药业的驰名商标文字相同,己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摹仿。因此裁定撤销了巨元公司的“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巨元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巨元公司申请的“21金维他及图形”与民生药业的“21金维他”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方面存在一定联系,因此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两商标在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一中院作出撤销“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的一审判决。
此外,一中院认为商评委认定“21金维他”商标为驰名商标依据不足。因为“21金维他”在1988年至1993年间获得了三个全国性的奖项,时间较早;其虽在1997年及2001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但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成为驰名商标。依据民生药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1金维他”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
民生药业是国家大型骨干制药工业企业,为全国医药50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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