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7日就正式进入诉讼程序的本田诉力帆侵权案终于宣告结束。记者昨天从本田中国投资公司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认定重庆力帆侵犯了本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力帆公司赔偿本田147万余元、停止侵权并且不得继续使用类似本田“HONDA”的“HONGDA”商标。这是近年以来外资汽车公司首次赢得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昨天,本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朱林杰表示,本田对这个结果比较满意,“
赔偿的金额不是关键,重要的是力帆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举措。”但是此事的另一主角力帆集团对此的反应比较平淡,记者先后联系到力帆集团的总裁办公室以及宣传部的工作人员,他们甚至表示目前还不知道147万余元的判决结果。而力帆集团知识产权部部长李慧敏对此的表态是,现在日本摩托车企业正遭受中国企业的强有力挑战,因此,日本企业企图用知识产权打压中国企业。
本田诉力帆案起源于1990年代末期。从1997年开始,重庆力帆公司生产带有和“HONDA”十分接近的“HONGDA”商标的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南京和浙江温岭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2000年对此进行过取缔,为了促使力帆全面停止使用“HONGDA”商标,本田公司于2001年4月向力帆发出警告信并进行交涉。2002年7月24日,本田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对重庆力帆提出起诉,本田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257万余元。
这是自去年以来汽车业界爆出多起中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以来,首次是以外资汽车公司获胜而告终的案件。此前,2003年11月24日,吉利被丰田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丰田公司的指控不予支持,吉利控股集团胜诉。此外,“QQ和SPARK之争”、“日产和长城的赛影SUV涉嫌抄袭”和“本田诉双环S-RV”等案件至今还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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