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实和完善上市公司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具体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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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09:46 上海证券报 | |||||||||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本章在原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原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中关于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经过近几年市场检验,已被证明为行之有效,同时也已为上市公司和市场各方所熟悉和接受。因此,本次修订时,基本保留了原来的结构和内容,只
    一、增加了交易所决定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二、增加了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入代办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三、将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文件的相关规定纳入《股票上市规则》,使规则内容更完整。     以下分节说明新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具体规定。     第一节 暂停上市     一、关于暂停上市的情形     《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了股票暂停上市的四类情形,并明确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这四类情形是: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中国证监会在证监发[2001]147号《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和证监公司字[2003]6号《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中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其股票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的决定不合规定的,可以要求交易所予以改正或者直接撤销交易所的决定。据此,新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具体列举了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的应暂停上市的情形,第14.1.2条则明确其他应暂停上市的情形仍由证监会决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事宜,由交易所根据证监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二、为使投资者能及时了解上市公司存在的退市风险,新股票上市规则强化了公司在暂停上市前对相关风险的提示,要求上市公司在第一时间将可能暂停上市的信息准确、充分地披露。第14.1.6和14.1.7等条的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精神。     我们建议已连续两年亏损的公司发布年度预计盈利或预计亏损的公告前,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预审计或进行审阅。     三、第14.1.3至14.1.6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程序和上市公司应当完成的工作。第14.1.7条规定了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而暂停上市的程序和上市公司应当完成的工作。     四、第14.1.4和14.1.5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条款,主要是要求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尽早聘请主办券商,委托登记结算公司为终止上市后的登记结算机构,并同意终止上市后股份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交易等。此两条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即应着手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准备工作,以便公司下一步工作能平稳推进。新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了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即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协议签订工作。     五、第14.1.10条则强调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仍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月披露恢复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节 恢复上市     一、第14.2.1至14.2.12条主要规定了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的恢复上市流程。     简单而言,公司的恢复上市流程可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四个阶段。第14.2.1至14.2.8条规定了公司如何申请;第14.2.9规定了受理涉及的事项;第14.2.10至14.2.12条规定了审核和核准的流程。     1、申请阶段     第14.2.1条规定了暂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即: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盈利的。符合条件的公司必需在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条列出的条件仅是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并不是公司恢复上市的条件。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新股票上市规则中并没有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公司是否能够恢复上市,主要由证券交易所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独立判断。     暂停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其恢复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第14.2.3至14.2.5条规定了保荐机构的责任、核查报告的内容、恢复上市推荐书的内容。第14.2.6和14.2.7条规定了律师的责任和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第14.2.8条列出了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上述文件必须在申请期限期满前全部提供。     2、受理阶段     交易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般而言,交易所在决定是否受理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时,主要是对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以下形式审核: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了半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显示盈利的半年度报告是否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14.2.8条所列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公司如不符上述形式要件之一,交易所将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此处需强调的是,符合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如不能按第14.2.8条的要求提供全部申请文件,交易所将不受理公司的申请,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3、审核阶段     交易所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主要分为两个步骤:交易所内职能部门进行初审,随后由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进行独立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审核过程中,交易所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交易所内职能部门审核时,重点关注公司的以下方面:报告期重大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公司信息披露是否规范;公司是否有持续经营能力。专家委员会审核时则重点关注公司报告期盈利的真实性和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4、决定阶段     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做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5、关于审核期限     第14.2.11条规定,交易所在受理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亦即审核阶段和决定阶段合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但下列时间不计入三十个交易日的决定期限内:     (1)公司根据交易所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所花费的时间;     (2)交易所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对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所花费的时间;     (3)交易所对影响公司盈亏的重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向有权部门请示所花费的时间。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而被暂停上市的,和因未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而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改正的,交易所自公司改正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     三、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节 终止上市     本节规定了终止上市的情形、程序等,明确了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应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一、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14.3.1条列举了由交易所决定的导致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13种情形。其中有6种情形是关于连续亏损公司的,其余7种情形分别涉及虚假财务报告、未依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股东大会决定终止上市或解散公司、法院宣布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司关闭、因收购原因最终导致股东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等。     其他情形下的终止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决定。     二、终止上市的程序     简单而言,公司出现法院宣布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司关闭、因收购原因导致规定期限后股东分布仍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解散、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情形的,交易所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出现其他终止上市情形的,由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对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交易所依据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节分别各种情形规定了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     因连续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被核准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恢复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盈利,但其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交易所将对公司是否符合终止上市条件进行审核。     三、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期限     第14.3.21条规定,公司应当保证其股份在交易所发布终止上市的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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