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公开开庭,审理柏松华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672.05元。
法院依照《证券法》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按照原告柏松华买入股票的单价计算出平均价格为32.84元。平均价格应按照自2001年8月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2001年10月12日,期间19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12.96元
确定。
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为109340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按..35%计算为382.69元,印花税按0.4%计算为437.36元,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的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99%计算为512元。以上原告损失合计110672.05元。被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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