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卢叶北京报道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在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的过渡期里,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并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国税总局表示,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附件“可继续执行的车购费文件”。车购办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完税证明》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