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9日电】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须在获得国家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由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
案登记、收益汇出核准和注销备案等手续。通知还规定,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可(购汇)汇出不良资产再出售、再转让的收益或经营的收益,等等。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30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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