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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理财涉嫌漏税? 专家:存在法律真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 11:52 北京青年报

  银行代征还是个人缴纳?利息税还是收益分红税?

  自光大银行、商业银行推出首批人民币理财业务,兴业、招商、民生等银行纷纷将各自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摆上柜台,银行间征战人民币理财市场的气氛渐浓,关于人民币理财的话题也逐渐热起来。近日又有媒体指出,人民币理财产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银行负责代征,银行不代扣所得税是违规行为。人民币理财产品是否涉嫌漏税?有关专家认为,人民币
理财纳税问题,实际上陷入了法律真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范围的第7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须征个税,个人理财产品纳税大致可比照该条款。但严格来说,理财收益又很难套用“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昨天对记者表示,目前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94年发布实施的,而近年来金融市场改革速度不断加快、创新品种不断增多,用一部10年前的相关法律来适应日新月异的多元化个人收入格局,肯定会力不从心。一般来说,在法律相对稳定不变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会出台一些规章、办法来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但到目前为止针对人民币理财产品等收入调节方面的办法尚且空白。

  基于所得税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创新速度日益加快的金融市场,刘桓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应有其灵活性,并能够起到引导投资的作用。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风险越高的投资,税率会越低,以保护、促进高风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国内个人金融产品收益方面,刘桓建议对储蓄收益分档征税,储蓄利息所得越多,税率越高;反之税率越低,对于需要维系正常生活支出的很少的储蓄利息收入,税率则可低至不征利息税。

  作者:齐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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