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04年11月1日,中国人保开始执行新的车损险条款,条款对家庭自用车和非营业用车设定了500元的绝对免赔额,即:今后人保财险不再对500元以下的车险赔付案进行理赔,超过500元的赔付案只赔500元以上的部分。车主如果想得到500元以下的赔付,需购买《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这一附加险。
5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新车险条款诞生的重要背景。保险公司因此责任加重,加上2004年车价频繁下调,新车新手的风险增加,另外我国车险代理市场上,一贯的高手续费和高返还(给经销商)等商业惯例导致了车损险经营恶化。新的车损险条款由此诞生。
点评:处于垄断地位的人保不顾消费者的强烈抗议而强制推行此条款,明显地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人保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在不考虑消费者反应和对其行业影响的情况下推行此条款,赤裸裸的商业目的暴露了国有企业在市场管理和运行中存在的弊端,引发了人们对“国企特权制”的质疑。
保险公司为了改变经营状况而做出新的举动无可厚非,但是处在垄断地位的人保把亏损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使消费者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由此说是‘霸王条款’也不为过。
同时消费者如果采取一种放纵变通的手段会更可怕:遇到如果损失在500元以内一般事故,投保者为了获得赔偿有可能会故意损坏车辆,从而达到顺利理赔的目的。这是投保还是投险,从商业角度讲,人保的损失岂不是更大。各界对新保险制度的评价是人保不能以其垄断地位采用不公平的手法来维护其商业利益。本报记者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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