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中旬,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实施意见终于出台,这对于改进目前的陪审员制度是个佳音。虽然数十年里,相关规定从未取消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上却是要么“陪而不审”,要么只有少数陪审员一直参加众多庭审,最终成了“编外法官”。
本来,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就是要防止少数法官长期审案造成的弊端,如人情案、徇私
舞弊、官官相护等恶习。让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拥有与法官同样的权力,可以较好地弥补这些缺陷。因为毕竟陪审员不是专职,每次庭审的陪审员由抽签产生,这就大大增加了审判中人情因素和贿赂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极大地增加陪审员的数量,以提高其基数,由此而减少审判中陪审员偏私不公的概率。
由此,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也就是一个重要的制度问题。按过去规定,人民陪审员由选举产生。但在实践中,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却多种多样。如现有陪审员中,41.5%是由法院自行任命,23.7%是经有关组织推荐,由法院任命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很少。今次的实施意见终于加上了毛遂自荐这一条,即公民自己推荐经过审核也可成为陪审员。这是一种进步,但似乎对陪审员资格的审核失之过严。如需经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还要由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同时对文化程度也要求大专以上,除了年龄较大者以外。
其实,陪审员制度的优点就是广泛性,选择的范围越狭窄,就越容易削弱其优点。西方陪审制度的传统可追溯到古代希腊,由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可以审判政治人物和社会名流。与封建专制时代的法官与专制国王和教会反动势力相勾结,合伙侵犯普通公民权利的情形相比,陪审团制度有比较接近民意、不容易徇私的优点。与全部由法官来判决案件相比,陪审团制度显然在阻止法官不公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也是锻炼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普法教育的好形式。中国的司法制度当然要根据自己的国情,但当年最初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时,就是借鉴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经验。而今天加强这一制度的基本立意并无变化。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大胆地扩大陪审员的作用范围,增加其数量。
目前全国只有不到3万名陪审员,上千万人口的北京市却只有千名陪审员,平均万名居民才一人,实在少得可怜。这就起不到陪审员本来应起的作用,人数少,做陪审员又成了一种政治待遇和特权,那还真的不如培训一些编外法官好。也许有人会说,普通公民容易情绪化和偏激,但在法官主持审判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普通陪审员的偏激是可以得到控制的。法官与陪审员在这里是互补的,同时也互相监督。
我真的希望看到各个省都有一些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包括政府官员的腐败案,由人民陪审员做出公正的判决,那将是中国的民主与法治上一个台阶的标志。(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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