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共7章61条,在《拍卖法》中没有相应条款或条款规定不具体,但在实际操作中时常发生,需要规范的事项,在《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引用《拍卖法》第二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同时,结合近几年人大代表的提案内容和《办法》的反馈意见,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
行”的内容。
(二)对拍卖企业分支机构设立、企业退出及从业人员等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设立拍卖企业应当符合当地拍卖业发展规划;二是完善了分支机构设立和企业退出制度,明确拍卖企业在成立后六个月如果没有开业,在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没有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将吊销执照。三是对拍卖企业的从业人员结构提出了要求。
(三)关于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办法》增加了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市场准入、变更、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并对有先进拍卖经营经验,较强的经济实力及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进行了必要的政策倾斜,基本保证了内外资一致。《办法》规定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可以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目前行业中的问题,《办法》强化了监管。
一是结合落实《行政许可法》,建立监督核查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
二是“禁止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交易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竞争拍卖标的”,《办法》对此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是要求省级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拍卖公告媒体,以保证拍卖的公开、公正、公平。规定了拍卖企业、委托人应当说明其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的瑕疵,否则免责声明无效,因未说明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等内容。
《办法》对拍卖企业、拍卖师、委托人及政府管理人员明确了禁例,并提出违规处罚的规定。明确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和信用管理制度,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了。(据新华社 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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