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柳工A第四届十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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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 05: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04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十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04年12月27日在公司总部综合技术大楼五楼会议室现场召开。应到会董事9人,实到会董事及董事代理人9人(王相民董事、王劲松董事由于出差在外,均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农总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八亿元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申请8亿元的两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中3亿元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含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营销网络授信1亿元、按揭销售业务4亿元],授权董事长签署有关协议文件。具体进行流动资金贷款时,再报请董事会审批。 该项议案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之间的银企合作按揭销售业务协议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的银企合作按揭销售业务之协议本着银企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工程机械按揭业务的合作,旨在实现银行金融服务网络优势与工程机械制造专业技术优势的有机结合,更好地促进本公司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加快公司销售资金结算速度,有利于公司在经营运作中取得更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农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不违反有关金融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按最优惠的贷款利率,通过公司的指定经销商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司最终用户发放工程机械价款的最高六成、期限最长为两年的按揭贷款。为控制担保风险,指定经销商须对最终用户的偿还贷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本公司及银行对指定经销商的实力及信誉度进行严格审查。如最终用户作为第一责任人未能如期归还贷款,则由相关的经销商承担第一回购担保责任,当回购条件成就,且指定经销商不能履行回购义务时。本公司才承担第二回购担保责任,无条件按约定回购价格履行回购担保。 公司董事会认为,对于上述银企合作的按揭业务,公司是在经销商严格控制对最终用户的担保风险,又与银行共同对经销商的信誉度经过严格审查,以防范担保风险的基础上签订的,且最终用户以法人或个人财产抵押作为第一责任人,经销商作为第二回购责任人,公司仅作为第三回购责任人,因此所承担的回购担保风险十分有限。公司2003年以来已开展的与光大银行的按揭业务由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尚未发生。 二、审议通过了,拟用本公司持有的广西柳工置业公司的股权与控股股东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广西柳工结构件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置换的议案。 为了集中资源,做大做强工程机械主业,董事会同意拟将本公司拥有的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参股企业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39.19%的股权(本公司原出资额1160万元),与控股股东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我公司两个控股子公司(柳州柳工小型装载机有限公司与柳州康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并而成的控股子公司柳州柳工结构件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值相当的部分股权进行置换,有关股权置换的评估基准日定为2004年11月30日。具体置换方案待有关资产评估报告出来后,再报董事会审批并进行有关信息披露。该项股权置换系关联交易,独立董事于会前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独立意见,并对该议案均投赞成票。关联董事王晓华、曾光安、王相民(上述三名董事均同时为柳工集团董事)及冯立(柳工集团总裁),对该项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因此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董事为五名。该议案以5票赞成、0票反对、4票回避表决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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