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杨雪婷)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重庆力帆集团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日前终于暂告一段落。记者昨天从市二中院获悉,该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力帆实业公司赔偿本田方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47万余元。
本田方面称,“HONDA”商标多次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为驰名商标,并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重点保护商标。但是自从带有“HOND
A”商标的各种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受到各种侵权行为及假冒产品的侵扰,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力帆实业公司制造了的带有“HONGDA”标识的“力帆LF150-A”和“力帆110-B”摩托车,其行为侵犯了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51余万元,并认定“HONDA”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HONGDA”标志与注册商标“HONDA”二者相近似。涉案“力帆”牌“LF110-B”、“LF150-A”型摩托车上使用“HONGDA”、“LIFANHONGDA”、“LIFAN-HONGDA”、“LIFANHONGDA”标志,构成了对涉案“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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