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石
北京市规范公务员收入至“3、5、8、1”之后,公务员收入大大提高,就连我这小小的大头兵,也4千多元工资,按说收入已经不少了。在7月份“规范”之前,上级就料到肯定有人不守纪律,仍然乱发钱物,特地下文、开会强调,凡以后发现不“规范”者,一律“严肃处理”。也真有敢以身试“规定”者,据北京青年报12月27日报道,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
查局原局长因违反有关规范公务员工资的纪律规定已被免职,其前任局长也因违规为职工上商业保险被予以党内警告处分。从表面上看,似乎北京市有关部门要动真格的了,刹住乱发钱物风。但细细想来,仍有两点不解:
一是,违规就是有钱的税务部门利用各种名目多发钱、多发物,变相掏国库钱入私人钱包;况且上级已打过招呼,敢于撞线者“立斩”,仍然顶风作案,性质严重。令人不解的是,既然已经“免职”,但为什么不公开其姓名、公开其违规事实呢?叫人雾里看花,扑朔迷离。无论从政务公开角度看,还是从教育广大干部、以儆效尤讲,都没必要为此君“讳”。要说为“尊者讳”,似乎小题大做,成克杰、胡长清案都披露了,还有必要为几位小干部“讳”吗?再说他们也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不得公布姓名之人。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当然不能像美国那样,把斯塔尔的调查报告在网上全文公布,让全世界都知道克林顿总统“花花事”细节,但也不能以国情为由,故意不让老百姓知道。民主的重要标志就是人民拥有知情权。没有知情权就无法监督。对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藏着瞒着背着,这是不是对人民知情权的侵犯呢?人民是国家主人,有权知道国有资产去向,这不是公仆赐给的权力,是百姓天生享有的权力,绝不能公仆们想何时告诉就何时告诉,想告诉多少就告诉多少。每当读到此类对小干部都遮遮掩掩的“反腐”报道,我不明白,究竟是有关部门素质太“高”,还是百姓素质太差?
二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按条例四十八条,转换职位、晋升降低职务、离职学习、退休等情况才免职。请大家注意,免职是正常工作变动。根据稽查局原局长错误,显然不是免职理由,而应该受到处分。免职在级别、工资待遇、福利等“硬件”上没受任何影响,不长时间就可官复原职或平调别处,一点不违反条例。档案里仅存一张未说明理由的免职通知,几年后人们就可能淡忘,而且档案里不留一点痕迹。我在组织部门,每天都能见到许多任免通知,正常人事变动而已。我从事人力资源研究,这点事蒙不了我,可大部分百姓不知道,以为免职就是处分。我想给大家普及条例,以免被“保护干部”者蒙住上当:免职不是撤职,连最轻的警告处分都不是;如果非要说是处分,也是“中国特色的处分”。现在问题严重在,很多单位把免职作为“保护干部”一种“有效措施”,丑事出来,民愤极大时先免职,风头一过再重新任职,而档案中不留一点痕迹。简单地说,免职就起一个将错误洗“白”的功能。前年大闹饭店要小姐的南京市公用事业局局长等人都是民愤大时免职,风头一过走马上任。那么北京市有关方面是否也是这着棋?有心人可以一年后再来关注该局长的任职。
说白了,免职就是反腐败的假政绩,因为对犯错干部没一点触动,连轻轻的揉一揉都算不上。退一步说,如果说假政绩有过分之嫌,那起码是对违规打击不力,仍然改不了高高举起鞭子,温柔地落下的老一套作风,这离从严治党差得远着呢!离提高执政能力差得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