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经分析李学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已经于2004年12月中旬下发。
但是,由于体制、市场供求关系等方面的原因,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作用还有待观察
。
一、国家控制煤炭和电力价格涨幅的意愿非常明显。首先,国家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除了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对尚未签订长期合同的电煤,在8%的幅度范围内,由电煤双方协商确定。
其次,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电煤价格动态,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这表明,国家将不可能允许煤电价格自由联动。
二、建立电煤价格信息系统及指标体系的后续工作繁重。电煤价格信息系统及指标体系是煤电价格联动的基础,虽然通知规定要建立电煤价格信息系统及指标体系,但是目前明显存在滞后问题。
设立分煤种的煤炭交易量、交易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确定统计标准、采价点、报送制度、统计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这决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
三、煤电价格联动之后,重点合同内外电煤价格将事实存在。本来联动之后电煤价格就应该不再区分重点内外。但即将召开的“2005年度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议”的中心议题已经不言而喻。由于煤炭供求关系偏紧,煤、电双方在电煤价格上的分歧较大,主管部门将不得不继续协调重点合同电煤价格。重点电煤的合同供应和价格问题仍将是困扰2005年电煤供求的主要问题之一。
四、居民电价、农业电价和中小化肥电价已经纳入调整范围。尽管为保证首次煤电价格联动的顺利实施,居民、农业、中小化肥电价暂不作调整。但是通知也同时表明,允许每年最多调整一次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中小化肥电价。也就是说,居民电价、农业电价和中小化肥电价已经纳入2005年电价的调整范围,只是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问题而已。
五、对通知确定的三个百分比指标的认知问题。这三个百分比指标虽经过多方论证,但是由于存在地区间、企业间等差异,具体实施起来,矛盾依然在所难免。受利益驱使,煤炭企业希望在8%的幅度内就高不就低,电力企业则希望在8%的幅度内就低不就高,这就会影响供求谈判的效率,甚至会影响已经签订长期电煤供求合同的履行;电力企业对每次煤电价格联动时,自行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也有微词。
六、对通知确定的两个价格时间点的认知问题。因为煤炭供求关系不同,部分煤炭企业电煤价格的大幅度电煤价格调整迟于2004年9月底,而且还存在煤炭企业2004年9月底前调整幅度不一致问题,直接影响2005年电煤价格水平,导致部分煤炭企业对这一时间点反映强烈;同时,一些电力企业对选择2004年9月底这一时间点的电煤价格作为2005年电煤价格基础也不满意。同样,由于不同地区或企业2004年5月底电煤的车板价水平不一致,确定这一时间点位煤电联动的基础,就将导致电力企业利益上的不平衡,引发矛盾。
七、重点与非重点煤矿价格及供求关系的处理。通知把对煤炭行业的价格监测分为两层,一层是对本地区发电用煤价格的监测;另一层是对国有重点煤矿出矿价(车板价)和发电企业到厂煤价、从煤矿购煤的车板价进行监测。这里面不仅存在监测结果的对接问题,还有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占发电用煤的比重等问题。
除此之外,还存在国有重点煤矿与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发电用煤价格的平衡问题。
八、部分煤电价格联动的考核指标缺乏量化。首先表现在通知对电价联动的规定,从通知内容分析,电价联动,原则上按区域电网或在区域电网内分价区实施煤电价格联动。但是,通知对区域电网内煤价涨幅的差距缺乏量化,给首次煤电价格联动时,电价上涨涉及范围的操作带来困难;同样缺乏对价格涨幅的量化,给煤炭和电力企业的价格谈判带来潜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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