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酒类行业“独占地盘”的现象相当普遍,日前厦门市工商局拿“华夏长城”葡萄酒销售商“开刀”,遭到强烈抗议。近日,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状告厦门市工商局行政诉讼案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
厦门市工商局认为,从2002年12月至今年2月,吉马公司在销售“华夏长城”葡萄酒过程中,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向厦门大唐娱乐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宝达分店、厦门市
星光大道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等7家酒店、娱乐场所支付现金或实物,从而取得在长城系列葡萄酒中的独家销售权,排斥“烟台长城”、“沙城长城”葡萄酒。为此,厦门市工商局于5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吉马公司“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福建省工商局维持了这个行政处罚。
吉马公司认为,“华夏长城”和“烟台长城”、“沙城长城”是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下属的3个不同品牌的产品,中粮公司在今年5月8日明确证明:为避免公司内部对三个不同品牌的葡萄酒恶性竞争,在终端市场只能允许有一种长城葡萄酒进行销售。由此可见,“华夏长城”的独家销售权是符合管理规定的,不存在排斥行为。对此,工商局反驳说,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的这个“证明”与事实不符,多家单位都证实“华夏长城”身为后来者抢了“烟台长城”原先占有的厦门白鹭洲大酒店湖景餐厅、老树林餐饮公司的市场份额。
吉马公司认为,他们是依合同支付那7家公司财物,是平等、互利的,并不是贿赂。而工商局认为,这是通过合同形式共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它剥夺了其他品牌的公平竞争权,剥夺了销售的选择权。
(郑金雄 刘宏)
《市场报》 (2004年12月28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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