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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容留卖淫房主将受严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 12:08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讯由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个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将对14种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而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从即日起,房屋的出租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悉,近期六部委严打的14种违反出租房屋规定的行为有:

  1.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

  2.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5.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8.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予以处罚。

  9.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0.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1.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2.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3.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4.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徐曼)

  《市场报》 (2004年12月2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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