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浙江省消协和中消协联合披露了保险行业十大“霸王条款”后,引来了保险行业集体“喊冤”(本报12月25日曾报道)。昨天,浙江省消协正式作出回应,称将坚持“反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设置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
从今年8月开始,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收集调查了平安保险、太平保险等十家保险公司在浙江开展车辆损失保险业务的格式合同,经中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公布了车损险中
存在的问题条款,同时向各保险公司发出修改建议函。之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保险学会分别进行了座谈讨论,认为消协点评过激,有些条款是否“霸王”还有待商榷。
对此,浙江省消协负责人昨表示,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因此在实践当中,一些经营者会在其中设置一些不公平的内容,而消费者却只有接受或者不接受两种选择,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为此,《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设置作出了特别规定。消费者协会反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设置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
对于保险行业普遍认为冤枉的第二条点评“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消协认为点评意见并不是说不能设置“绝对免赔率”,而是不能“任意”设置免赔率。保险公司在因第三方造成损坏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情况下,不区分被保险人有无过错或过错程度,统一设置“绝对免赔率”,这是不合理的。
据悉,截至12月20日,浙江十家保险公司均向消协作了书面回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回函明确表示,总公司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机动车保险条款进行修订;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回函称,这次点评有利于他们不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将在认真吸取消协建议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
由于各家保险公司采用的合同都由总公司统一制定,“问题条款”难以在短时间内修改。为了让消费者在购买车损险时,尽量避开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浙江消协已在自己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十家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合同,对一些问题条款进行了特别标注,消费者可上网进行查看比较。同时,该省消协还将对各家保险公司合同修改情况做进一步调查。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浙江省消协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秋潮表示: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只有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才有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过分地依赖格式条款来保护保险公司,在个案上保险公司可以获得利益,但势必丧失商业信誉,进而失去消费群体。过分地强调消费者的利益,那么保险公司的生存环境势必变得十分恶劣而难以生存。因此,只有成熟的利益平衡的格式条款,才符合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两者的利益。消费者协会作为大众消费者的代表,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对话和交流,达成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对于那些执意于“霸王条款”的个别保险公司,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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