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公司须按时披露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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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 09:30 证券时报 | |||||||||
    为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04年年报披露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主办券商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年报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通知指出,对于不能按时披露年报的股份转让公司,从2005年5月1日起将其股份转让方式调整为每周星期五转让一次,并要求其在2005年4月15日前就不能按时
    通知称,股份转让公司年报应第一时间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 www.gfzr.com.cn)披露,年报应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修订)》进行编制。 通知要求,在所主办的股份转让公司年报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办券商应发布对该年报的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各主办券商督促预计2004年度出现亏损的股份转让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通知强调,自2005年1月1日起,股份转让公司披露年报、半年报、季报时,股份均不作暂停转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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