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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效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2004年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年度报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 05: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更有效地保护公众股股东利益,成为2004年度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核心。与前两年相比,2004年投资者保护凸现两大特点:一是重要制度、政策集中出台,尤其是年初的国九条和年末的12·8规定,体现了监管当局解决证券市场顽症的决心,对证券市场重拾信心、正本清源、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二是司法保护进入实际操作,2004年度证券投资民事诉讼案件立案与审判都有突破,反映了投资者保护已步入正轨。

  2004年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盘点

  一、制度建设

  1、国九条--投资者保护的定海神针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这是在我国资本市场近1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国务院首次就发展资本市场的作用、指导思想和任务进行全面明确的阐述。其所倡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成为本年度证券市场立法、司法、行政的总基调。国九条中特别强调要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在第二条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中强调,要求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近一年来,有关部门围绕落实国九条,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2、12·8规定--投资者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8日公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2·8规定)及其相关配套制度。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第一次系统的就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出台最全面、最具体、最具操作性的纲领性文件。公众股东的话语权、知情权、监督权、收益权得到全面提升,并施行了一些重要制度:

  强化独立董事制度。12·8规定再次强调了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赋予了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方面的特别职权,并要求上市公司保障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其履行职责。12·8规定还明确赋予独立董事若干权利,通过制度建设与保障了独立董事能利用其超然的地位,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分类表决制度。12·8规定确定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实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由于股权分置,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屡屡受到侵犯。为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股权,规定对5类重大事项的表决上,必须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为更好地实行分类表决制度,规定了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和征集投票制度。这一系列规定无疑强化了公众投资者的决策权,提升其话语权,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降低公司治理风险,对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和价值体系都会产生不可预估的影响。

  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12·8规定明确要求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并提出了4点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还颁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自律公约》,建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许多上市公司也充分地认识到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性。

  二、执法管理

  1、行政许可法全面实施

  2004年7月1日起,《行政许可法》全面实施,这对于进一步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规范化和合法性,提高企业积极性和投资者信心,对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改善有着深远的影响。立足于《行政许可法》,中国证监会在清理的基础上,分三批公布了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101项行政审批项目。监管机构从日常繁琐审批工作中解脱出来,整合资源,调整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此外,《行政许可法》大幅度撤除或降低个人与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门槛,减少了政府干预,为更多投资者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了方便,营造更为宽松的市场环境。

  2、上市保荐制度推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从最初的审批制到核准制初期推行的通道制,再发展到目前的保荐制,是发行市场进一步规范化、透明化、市场化的标志,也使投资者权益多了一个保护环节。该制度将被保荐人和保荐人的利益紧紧绑在一起,促使保荐人承担起社会责任,选择、推荐效益良好、运作规范的企业上市,为证券市场提供优质上市公司。该制度也确立了责任制度,必将推动证券中介机构提高执业质量,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保荐制度还利用了市场力量保证证券发行上市的质量,有效地节约了监管资源,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

  3、三板 挂牌交易制度健全

  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2月下旬发出《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退市公司登陆三板作出了时间限制,强制性地促使已退市公司短时间之内直接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自2004年4月1号起正式实施强制平移机制后,2003年底前退市的公司均在短时间内办理了登陆三板事宜,在2004年度半年报披露后,新退市公司挂牌三板的进程更是明显加快。

  三、发展中规范

  1、鼓励创新--增加投资渠道

  我国目前证券交易品种单调、交易风险集中,不利于投资者交易获利目标的实现。金融创新成为证券市场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的必由之路。2004年在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股票市场、指数产品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探讨多种形式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方式,如定向增发、整体上市、以股抵债等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金融创新不断涌现,上证所的ETF和国债买断式回购及深交所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得到市场的热烈响应,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新的投资渠道。

  2、中小企业板块--扩大投资范围

  酝酿多年的中小企业板块终于在2004年创设。中小企业板不仅有效地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而且从设立之初就吸取主板的经验,贯穿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其配套两项特别规定既保持了与主板市场的延续性,又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特殊性,强调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从公司上市到股票交易,更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更强化制度建设,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更创新地建立以交易制度为主的特别监管机制。

  3、机构投资者--优化投资者结构

  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投资理念,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而我国的机构投资者结构过于单一,操作策略上羊群效应十分明显,市场形成了某种程度的投资垄断,整体发展失衡。2004年,证监会、保监会等不断地出台政策、法规,鼓励和促进了机构投资者多元化--QFII规模的不断扩大,券商通过融资渠道拓展增强了实力,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以及委托理财规范运作等,为市场发展提供动力。

  四、仲裁诉讼

  1、仲裁介入--又一维权途径

  作为证券诉讼之外的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程序,证券仲裁具有灵活性、专业性和权威性、高效和保密性等特点,有效集中了调解和诉讼的优点,具有其他程序制度无法替代的合理性。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1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争议仲裁工作的通知》,旨在推进各类证券争议的及时解决,促进证券市场的改革发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求各仲裁机构,无论证券期货市场主体的资产多少,无论争议标的额大小,都要一律平等地提供仲裁服务,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目前还要加强证券仲裁的宣传工作,大力普及仲裁知识,创造一个良好的仲裁氛围;要指导证券市场主体在其协议性文件中增加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择,在发生证券纠纷时可依据条款启动仲裁程序,使仲裁真正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又一重要途径。

  2、司法实践--实质性运行

  争议多时的投资者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终于在年内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万众瞩目的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也终于在年内作出了绝大多数原告胜诉的判决,并经历二审进入执行阶段。有理由期盼投资者权益的司法保护由此进入正式操作和常规程序。

  典型案例

  【江苏琼花案】

  江苏琼花招股前,将两笔委托理财权益转交扬州德龙化工有限公司,但其在《上市公告书》中却未予如实披露。6月25日,江苏琼花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7月12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为此,公司公告向全体投资者郑重致歉。2004年度,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股东权益的规定和政策,但是虚假上市、欺诈上市、侵害股东权益等事情时有发生。此次事件中保荐机构的诚信责任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莲花味精案】

  因被大股东占用近10亿资金,上市公司莲花味精与其大股东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被一小股东李凯推上了被告席,大庆市一法院于今年7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例被法院受理且审理的小股东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案,它对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深远的影响。

  【南方证券接管案】

  2004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等联合成立的行政接管领导小组开始对南方证券全面接管。这是中国证券市场首例证券公司接管。2004年券商黑洞层出,证券公司一度面临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中国证监会对南方证券的接管举措显示出政府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的决心。而2004年第四季度,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更是从实际出发,切实有效地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并积极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王小石事件】

  2004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一副处长王小石,涉嫌向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出卖发审委资料被检察机关带走。11月12日,以涉嫌受贿为由,反贪检察官已将相关法律文书递交批捕部门,对王小石正式提请批准逮捕。王小石事件激起监管层的反思,并由此促进发行制度改革和完善,以大大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帮助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情况,维护自身权益。

  【德隆崩塌】

  2004年4月14日,德隆旗下湘火炬A、新疆屯河、合金投资三驾马车股价全部跌停,德隆危机由此引发,此后,三驾马车股价连续多日跌停,市值蒸发过百亿。6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开庭审理了两起有关德隆的案件。各地债权人纷纷动用法律途径向德隆索债,德隆在各地的资产大部分被冻结。8月26日,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与华融公司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三公司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可撤回地全权托管给了华融公司,由华融公司行使全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权利。德隆神话的终结,留给人们诸多警示,实业公司与金融机构间的裙带关系,金融机构如何奉行高度的专业化与独立化,都成为关注焦点。

  【大庆联谊案】

  2004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高院对大庆联谊民事索赔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于所有上诉案件,除3起改判以外,其余均维持原判。自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开始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以来,大庆联谊案一直受到各方关注,如今这场历经3年多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官司终于进入执行阶段,也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第一个生效判决。

  2004年投资者保护轨迹

  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规定了首批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产生的程序和条件,对规范公司上市,保护股东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1月31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的出台凸现政府高层对健康发展中国资本市场,努力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决心,对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意义重大。

  2月26日,证监会发出《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

  3月15日,由上证报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共同主办的3·15投资者服务日大型活动,同时通过电视宣讲、网上直播和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面向全国广大证券投资者展开,数万名投资者参与了此次活动。

  4月20日,投资者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终于进入司法程序。

  4月24日,操纵股价的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单位犯罪,法院一审判决亿安集团罚金4.7亿元。数额如此巨大的罚金在处罚经济犯罪方面还是首次。

  8月26日,大庆联谊案中381名原告中,胜诉的有293人。总赔偿额为人民币5620503.24元。共同诉讼这一诉讼方式在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中首次得以实践,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贡献,具有里程碑意义。

  8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诸报端。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的程序、定价机制及发行方式等作出了新的规范,并公开征求意见。

  9月13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抓紧落实国九条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11月29日,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公布,新规则在信息披露上更侧重于科学性、持续性和公平性,体现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

  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第一次就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出台的系统性、纲领性文件。

  12月22日,首旅股份试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需要分类表决的配股议案中,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赞成率为55.19%,刚过《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半数指标,首旅股份可谓涉险过关。首旅股份是《若干规定》出台后首家实施分类表决的上市公司。

  12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大庆联谊民事索赔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于所有上诉案件,黑龙江省高院除3起改判以外,其余均维持原判。由此,这场历经3年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官司终于进入执行阶段,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第一个生效判决的证券民事赔偿案。

  [他山之石] 假账丑闻引人反思

  2003年12月19日,美国银行称,帕玛拉特集团一家分公司在该银行账户上的款项并不存在,而帕玛拉特提供的一份证明文件也是假的,由此发现了公司账户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帕玛拉特集团惊爆公司财务的巨大丑闻。帕玛拉特假账丑闻案促使意大利当局改革金融监管体系。2004年1月3日,意大利内阁会议通过了对金融资产监管体系进行改革的议案。根据议案,意大利股市资产监管委员会的权力将大大加强,同时将在意大利中央银行、股资监管委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协调机构,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财务丑闻的发生。

  根据该议案,意大利股资监管委的职能和权限将扩大,主要职责是保护私人及企业投资,增加股市和其它证券市场的资金运转透明度。在中央银行职能和权限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央行与国家反垄断局对银行之间的购并案共同拥有否决权。议案还规定,今后对有金融欺诈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给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金融欺诈者,将被处以最多达50万欧元的罚款以及3年至12年不等的监禁。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环境中,账目作假、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仍是不可避免,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使公司在法律的框架中运行,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帕玛拉特的财务丑闻案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公司内部如何有效监管CEO、整个证券市场如何监管上市公司,从而更切实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展望2005

  1、投资环境--构建诚信体系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诚信体系,是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现存问题的重要环节。我们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制定有关征信法规,健全诚信记录档案,强化失信追究惩戒机制,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

  2、立法--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公司法》、《证券法》正在加紧修订,《破产法》有望出台。可以考虑对投资者保护进行专项立法,如在公司治理方面,当少数股东在受到控制股东压迫的时候,有股份收买请求权、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要及时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则,保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3、司法--迎风起舞

  在司法救济方面需要尽快引入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同时,还应健全投资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其他制度,如个人破产制度,使民事责任的追究能够落实到最终责任人身上。针对证券民事责任范围狭窄、时间长,我们要推动建设高效、便捷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

  4、投资者关系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股权文化

  随着社会公众股股东话语权的增强,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双赢的基础。构建人性化的投资者管理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充分发展的股权文化将使投资者的权益在全社会得到尊重和保护,进而促进该地区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在今后的规划发展中,无论是市场参与者亦或是市场管理者,都要有意识地推动股权文化的发展,正确定位股东、重视股东、回报股东。

  (本报告执笔人:吴弘、牟敦国、钱婷婷、赵静)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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