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沪外资银行明年可代理保险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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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02:4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卫容之 发自上海 银监会2004年12月1日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相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外资银行经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可以在其已获准的客户对象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为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体现寓服务于监管的精神,上海银监局近日向各在沪外资银行发文明确有关
在沪外资银行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前需先向上海银监局备案,在取得备案回复通知书后,再向上海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外资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客户对象仅限于各行经批准的客户对象范围,且必须遵守银监会关于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地域范围的有关规定。外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品种由上海保监局核定。 上海银监局对外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五点监管要求。 首先,外资银行应制订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我国关于保险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 其次,遵守“一点一证”的规定,即只有持有上海保监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营业网点才能经营代理保险业务。外资银行不得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网点和其他场所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此外,外资银行应规范对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行为,全面介绍保险产品,充分提示保险产品的风险,避免误导消费者,维护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信誉。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外资银行应重点明确保险产品经营主体与代理人之间的区别,不得将银行产品与代理保险产品进行比较,不得随意夸大对代理产品的宣传,在代理保险产品宣传内容及有关投保书(单)中禁止出现“银行”字样。 同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不得在外资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外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特别是寿险业务应与储蓄专柜分离。 另外,外资银行应加强对代理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人员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上海银监局方面表示,外资银行获准开办代理保险业务标志着上海市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产品创新。上海银监局将密切关注银行业开放过程中的市场竞争态势和营销行为,努力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2月27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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