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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国有资产仲裁涉嫌违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 14:12 经济参考报

  大连电业局称有理却无“法”回天

  本报讯大连市仲裁委员会的一项关于大连电业局近500万元国有资产涉嫌违规仲裁,经大连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审查后未能裁定撤销和不予执行。日前,大连电业局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媒体,一是请求呼吁挽救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表示愿意将此案例向全国公示、由众人评说。

  据大连电业局总法律顾问孙建立介绍,1998年1月25日,新加坡普华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普华公司)与大连电力商饮服务有限公司(主管单位是大连电业局,简称大电商饮公司)在大连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普华公司租赁大电商饮公司一栋3446平方米的新建房屋,用于独资经营酒店,租期为5年,大电商饮公司负责酒店装修,普华公司负责购置低值易耗品。从酒店装修工程验收完工到酒店正式营业,大电商饮公司同意给普华公司两个月的试营业期。此外,合同还约定了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除合同事项以及提交大连市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

  合同签订后,大电商饮公司及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是普华公司并未办妥酒店营业执照,其后普华公司向大电商饮公司提出变通酒店性质、虚假登记的协商,遭大电商饮公司拒绝,双方未达成一致。

  1999年3月26日,大电商饮公司负责的装修工程验收完工,通知普华公司参加验收,但普华公司未能如期到达验收交接现场,又延迟至4月1日,普华公司虽到达现场,但对装修工程未置可否,却拒不接受装修后的房屋。此后,大电商饮公司虽又多次要求普华公司接受租赁房屋,但均未获得回音。于是,在1999年11月该装修房屋闲置7个月后,为避免损失增大,大电商饮公司开办了大电宾馆。

  2000年9月11日,普华公司依据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大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赔偿其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2001年4月9日,大连仲裁庭不仅裁决大电商饮公司赔偿普华公司七种货币(含新币、港币、文莱币、泰铢、卢布、美元等六种外币)的经济损失,共折合人民币331万元,还超出申请范围“额外”作出了“解除普华公司与大电商饮公司的《租赁合同》”。

  2001年4月20日,大电商饮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院在请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于2002年1月28日在没有回答“超裁”问题的情况下,裁定驳回申请。

  2002年5月28日,大电商饮公司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大连中院再次请示辽宁高院,辽宁高院于2004年7月21日发出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通知,大连中院于2004年9月作出了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裁定。

  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周忠海、赵相林、吴焕宁等著名仲裁专家在认真地研究了此案后认为,这个案件在仲裁和法院驳回过程中,都存在着明显违反国家法律、仲裁规则和有辱国家主权尊严等问题:

  一是答辩期限违反《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本案一方当事人普华公司为新加坡公司,故本案属于涉外仲裁,依照《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5条,对于涉外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给予被申请人大电商饮公司45日的答辩期限,但是大连仲裁委员会在给大电商饮公司的《答辩通知书》明确规定答辩期限只有15天。同时,在开庭日期上,仲裁庭却在开庭前7才通知大电商饮公司,这也违反了应提前30日通知被申请人的仲裁规则。

  二是仲裁庭超范围和越权仲裁。普华公司在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只是提出了赔偿要求,但仲裁庭在作出大电商饮公司赔偿普华公司人民币331万余元裁决的同时,却超出仲裁申请范围裁决“解除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租赁合同》”。

  三是有关证据未经司法公证转递。本案仲裁庭对申请人普华公司提出的证明其损失的部分涉港证据,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该规定所列明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

  四是本案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裁决书却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7种货币的经济损失,而其中6种为我国内地禁止流通的货币,如:新币、港币、文莱币、泰铢、卢布、美元等,如此裁决有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尊严。

  由此专家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违反程序和违背国家利益、有辱国家主权的仲裁案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一款规定,凡“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证明,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裁决不予执行;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孙建立介绍:仲裁庭裁决后,大连电业局经过多次正当努力,至今无果,特别是辽宁高院最终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并催促大连中院赶快执行,现在,近500万元的国有资产随时都有流失的危险。

  大连电业局的领导无不痛心地说,作为一个一分钱都没投入的“外商”,在自身违约的前提下,却在仲裁庭和法院的“帮助”下轻而易举地得到近500万元。虽然这对现任领导和哪个个人没有多大关系,但这些钱都是工人们流血流汗得来的,是国家的资产,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它流失掉。

  后记:就在本稿将要刊发之际,本报收到相关方面的反馈意见,为方便读者全面了解情况,特附于后: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意见函经济参考报社:

  贵报记者采访的稿件在刊发前争求我院意见,对贵报这种严谨的工作作风我们表示感谢,该文稿经我院执行局阅后认为: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实质及事实情况有一定片面性,且有些用词偏激。当事人对仲裁机关和审判机关处理的案件有意见是他们的权利且也是很正常的,他们希望得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的关注也是可以理解的,同时也是公开检验国家机关处理工作是否公正的一种良好渠道。但我们希望当事人有意见直接向我们反映或通过法律监督部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司法监督,以求得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以上请贵报在刊发稿件前予以斟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大连电力商饮服务有限公司仲裁案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新华通讯社经济参考报:

  大连电力商饮服务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普华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纠纷仲裁一案,经北京专家学者论证后,我公司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丁世发院长详细报告了案情、仲裁程序违规所在以及专家学者的论证结论意见。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丁世发院长至今未予以回复。现该案已进入资产评估阶段,大连电力商饮服务有限公司一栋上千万元的宾馆已经被委托评估,近期即将被拍卖,上百名职工即将面临下岗失业。

  现恳请贵报呼吁有关机关和部门,中止本案的执行,重新复核本案的仲裁程序,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大连供电公司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作者:徐殿龙 李小林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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