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观察
日前有关媒体报道了个税改革的过渡性方案,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且实行差别税率。该方案已上报国务院。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办法,然而这种上世纪80年代中期确定的税制,随着20多年的经济发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税制改革配套措施,如社会信用、个人信用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以及银行和金税工程的联网的建立等等方面的缺失,中国的个税成为了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范围最宽的税种。
有鉴于此,我们希望未来的个税改革应该把处理好整
体社会的公平,加强征管制度的建设作为改革的两块基石。
首先,800元免征额太低(发达地区尤甚)。虽然对免征额的设计只有数百元之差,但是其背后却有各个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其二,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力度有一定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对不同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第三,目前中国所采取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源扣税为主,个人自主申报为辅的做法,因此大多数人只是被动缴税,而无主动纳税的记录,甚至没有个人纳税的申报和税票证明。最直接的结果是,我们无法证明自己是纳税人,也无法证实自己到底缴了多少税。
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告诉我们,凡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纳税制度较好的国家,除了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较强,更主要的原因是现金交易较少,政府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在中国,情况恰恰相反。由于现金交易普遍,个人隐性收入极多,税务机关无法获得关于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因而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面对相当大的困难。
因此,中国的个税改革的进程,恐怕更多地还是依赖于征管制度建设的推进速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只能是渐进的,不可能一步到位。
本报经济评论员 杜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