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会长曹绪岷和全国虾产业联盟理事长袁继刚,近日代表中国广大虾企向美国商务部部长提出对虾反倾销案终裁结果的严重关注和强烈质疑,并要求美国商务部遵守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义务,修正错误的裁决。
美商务部严重违背WTO协议
公开信说,美国商务部严重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选取数倍于实际水平的替代国价格,为中国两家强制应诉企业人为制造了82.37%和84.93%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税率,其结果还导致55.23%的不公正的平均加权税率和112.81%的非应诉企业惩罚性税率。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确定倾销应基于选取“同类产品”价格的“公正性”、“可比性”、“代表性”和“同期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方企业先后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三套替代国价格:一是印度水产品协会向其会员企业发布的2003年6月—8月印度两个省原料虾价格数据,二是美国水产品合格证理事会网站上公布的印度虾加工企业按规格支付的原料虾价格,三是印度两家最大的虾生产公司原料虾平均采购价格数据,也是同时期这两家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报告的被美国商务部接受的反倾销调查公开版本。如果按照中方企业提供的符合实际的替代国价格计算,这两家中国强制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均应为“0”或接近“0”,也就是不存在倾销。但美国商务部执意拒绝接受中方提供的替代国价格数据,并坚持采用了印度一家海产品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中的原材料平均采购价格作为中国原料虾替代价格,比印度原料虾的真实价格高出数倍。
公开信说,中方应诉企业生产采购的原料虾均是带头虾、分规格定价。而美国商务部选择的印度某公司财务报表上的原料价格数据是该公司2002年度采购的全部水产原料,不分规格大小简单算术平均成本,不符合“准确性”、“可比性”这一最重要的原则。
美商务部做法无法律依据
中方提供的价格是全印度原料虾价格。而美国商务部选用的价格只是印度一家公司的价格,根本不具备“代表性”。
此案调查期为2003年4月至9月。中方提供的全部是调查期间的价格。而美国商务部选取的印度这家公司财务报表价格是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不在调查期的任何时间段。
公开信说,美国商务部拒绝18家中国应诉企业获得平均加权税率的理由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美国商务部的理由是这些公司虽然提供了合同资料,但没有提供有关价格谈判过程的书面记录文件(包括电话谈话记录),不能证明他们有权可以不经政府批准而独立谈判并制定出口价格和签署合同,从而不能证明他们在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这种要求和结论荒谬之极。
众所周知,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最终确立各自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执行双方权利义务的最后依据。不论是国际商法或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包括美国,都没有规定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易谈判过程中必须对谈判过程有书面记录,甚至对来往电话都要有书面记录,并且保留这些记录。
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倾销税率时坚持使用了“归零”原则,将倾销幅度为负的一律按“零”计算,人为提高了倾销幅度的计算结果,而这个原则早已被世贸组织裁决为“不合法”。
公开信认为,本案的事实证明:美国商务部不惜违反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法律规定和世贸组织的规定,武断地采用了不合理、不合法的替代国价格,人为地使中国获得很高的反倾销税率,目的是要把中国的虾产业拒绝在美国市场之外。
本报记者 王晖辉(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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