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英教(600672)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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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 02:0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24日在广州市从化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公司股份185015360股,占股本总额的41.9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职员6人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经过讨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决定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十四)“决定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修改为“决定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但因公司为了实施债务重组,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以及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同意票185015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二)关于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有利于公司债务重组,公司决定向控股子公司从化市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借款提供9000万元额度的担保。从化市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专项用于代本公司偿还在银行的债务与归还逾期贷款。 同意票185015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深圳新东方律师事务所田高翔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深圳新东方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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