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自仪、ST自仪B第十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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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 02:0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04年12月24日上午在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41号,公司本部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9人,代表股份总数2586963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7888%,(其中B股股东和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1282902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经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关于转让宝昌路533号房地产的议案》进行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同意票 220076746 股(其中:外资股1281302 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总数的85.0715%; 反对票38619579 股(其中:外资股1600 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总数的14.9285%; 弃权票 3 股(其中:外资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由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先生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意见如下:本次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关于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关文件。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