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海峰 杨华
这起风波始于去年7月西安19家会计师事务所与工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签订的一份《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称:“为解决甲方(工商银行)对乙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业务联系、协调、审查及质量跟踪等费用以及甲方参与完成业务项目的业务协作报酬,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的基础上,乙方同意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及市场准则,按所收取业
务费用的30%(有的是35%)以转账的形式按季度支付甲方业务协作费。”
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给银行的企业客户做有关财务业务所得的收入,银行要按30%或35%的比例收取“业务回扣”。
2004年3月31日,西安19家会计师事务所发表联合声明,拒绝向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支付“业务回扣”。4月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函支持这一行动,陕西74家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共同签署《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之后,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此表示支持。长期以来大量存在但不为外界所知的我国会计师行业“业务回扣”问题“浮出水面”。
据了解,这种“业务回扣”已成为陕西会计师行业中一个不成文的“行规”。事实上,在与工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一年一度的《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时,也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对支付这样高额的“业务回扣”感到不能承受而犹豫,有个别事务所坚决表示不愿意支付30%的业务协作费,于是均被工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排除在合作名单之外。为求得一些业务,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只好违心与银行签订协议,支付“业务回扣”。
《市场报》 (2004年12月24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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