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例行停牌 突出警示性停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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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 09:46 上海证券报 | |||||||||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本章在原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内容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主导思想是,以保证投资者有足够的时间获取上市公司信息为前提,尽量减少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与原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取消季度报告例行停牌。考虑到季度报告已实现表格化披露,且内容相对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而言较少,同时随着证券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在开市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知季度报告的信息,所以本次修订取消了季度报告的例行停牌。这样,季度报告披露高峰期,一个交易日出现数十只股票停牌的现象将不会再现。     另一方面,鉴于季度报告中包含有业绩预告的信息,而此类信息对投资者来说又特别重要,故本次修订对季度报告中含有业绩预告信息的公司制定了一项特殊要求,即此类公司应当在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刊登董事会关于业绩预告的公告,使投资者能够在第一时间一目了然地获取该信息,并同时对发布此类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小时,以充分提请投资者关注。     二、 取消部分临时报告例行停牌。与取消季度报告停牌指导思想一致,本次修订取消了部分临时报告的例行停牌,如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交易或关联交易公告等。     对于涉及业绩预告及其修正等公告,考虑到在取消季度报告停牌的同时已增加特殊要求,因此在临时报告例行停牌中保留了此类公告,以及与此类公告相关的其他临时报告例行停牌,如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例行停牌。     三、 突出了警示性停牌。主要表现在:     1. 增加了证监会关于非标意见、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等方面的停牌规定。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时,自公司公布定期报告起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上市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交易行为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牌等。     2. 调整了因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停牌要求。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应当在交易日,而不是非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提示性公告,以充分提示风险。在市场传闻的停牌方面,也补充规定了如果市场传闻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将被实施停牌处理。而原股票上市规则在该问题上有所遗漏,仅规定在市场传闻可能对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停牌情形,未规定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停牌情形。     3. 修改了未能如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停牌规定。新股票上市规则吸收了"*ST"的做法,对原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一直停牌,直至定期报告披露后复牌的规定做了相应调整,改为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同时,为了避免与未披露季度报告一直停牌的规定冲突,补充规定了如果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将先执行未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停牌和复牌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某上市公司在8月31日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将从9月1日起开始停牌。如果至10月31日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也未披露第三季度报告时,公司股票将复牌,并于11月1日起实行"*ST"处理,而不会因为未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继续停牌。     四、 取消了因发生重大不确定事项长期停牌的规定。由于新股票上市规则对临时报告及时性做了非常细化的规定,故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股票上市规则8.16条至8.19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过程中,如果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董事会预计将会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且无法进行多阶段披露时,董事会将按照新股票上市规则7.4条的规定披露筹划阶段的进展情况和既有事实,而不能以报请政府部门批准或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长期停牌。     此外,本次修订还专门针对因收购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导致的停牌事项进行了规定,如规定收购人于交易日披露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停牌1小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停牌1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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