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焦艳玲
12月22日,闹得沸沸扬扬的“上岛咖啡”(“上岛及图”)商标之争终于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岛”商标的注册得到了该商标著作权人陈文敏的认可,没有损害陈文敏享有的在先权利,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作出予以撤销的结论是错误的。法院判决依法撤销被告商评委《关于第1207183号“上岛
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维持第1207183号“上岛及图”商标继续有效。
据悉,陈文敏1986年11月在台湾获准注册“上岛(及图)”商标,后与天津广泰公司达成使用协议,并被商标局核准注册。1999年5月,广泰公司将“上岛(及图)”商标转让给陈文敏任总经理的海南上岛公司。2002年5月“上岛(及图)”商标又被海南上岛公司转让给上海上岛公司。
2003年3月,陈文敏许可杭州上岛公司使用“上岛图案”美术作品,并保证不向第三方授权使用“上岛图案”。上海上岛和杭州上岛因此发生纠纷。
2003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裁定:上海上岛“上岛(及图)”商标应予撤销。上海上岛不服,将商评委告上北京一中院。
北京市一中院在判决中认定陈文敏是“上岛图案”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同时认为判断“上岛”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陈文敏著作权的关键在于,该商标的注册是否得到了陈文敏的授权。法院认为,陈文敏作为海南上岛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议的参加者以及商标转让的受益者,其不仅仅知晓该商标转让给上海上岛的事实,而且积极促成了商标的使用和转让。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市场报》 (2004年12月24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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