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继红
北京人对二锅头等白酒有一份特殊的感情,提起红星、牛栏山、醉流霞等著名商标也是如数家珍。今年以来,围绕白酒醉流霞商标问题一连掀起4起诉讼,在前3起撤诉后,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和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1月30日一中院判决醉流霞公司享有醉流霞注册商标的独占许
可使用权。然而,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和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却认为,现任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渭增在体制改革过程中玩弄权术,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人情代替法律的协议
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创建于1999年4月,由张渭增为首的5人各出资9万元,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出资5万元,计50万元组建而成。现任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渭增,在1988年1月—1998年6月期间,一直担任大兴二锅头厂厂长、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法人,1998年从一线退下来时,提拔程学昌、贡献文分别任二锅头酒业集团厂长、副厂长,而自己继续任书记至2000年3月。1998年6月26日,张渭增命程学昌和贡献文分别代表二锅头酒业集团和当时还没有成立的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于酒厂资金紧张,资金来源只能采用全厂干部职工集资入股的形式,酒厂以“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醉流霞牌’”的无形资产入股,酒厂永远享有该酒系列产品10%的股权。醉流霞酒业责任有限公司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开发醉流霞牌系列酒,酒厂今后不再使用“醉流霞”的注册商标;醉流霞酒业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后,从基酒购入质量到瓶酒内在质量、包装质量、价格定位、系列产品销售均由醉流霞公司负责。大兴酒厂销给醉流霞公司酒的价格不能随意变动,如有变动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变动;醉流霞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法纳税、自负债权债务。
当时程学昌看到这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不平等协议后,压力很大,但是考虑到多年来张渭增一直是二锅头酒业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而且时任书记,故按照他的意思签了这份协议。而贡献文想,老厂长快退休了,成立个公司卖点酒,也在情理之中,也就签了该份协议。
2002年7月16日,张渭增找到程学昌,让程学昌再签一份二锅头酒业集团与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的协议书。根据原协议,醉流霞公司买断“醉流霞”品牌所有权,酒厂拥有醉流霞公司10%的股权。醉流霞产品灌装由酒厂负责。程学昌迫于个人情感,没有经过职代会及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就私下签了这份协议书,职工得知后都极力反对。
专家论证协议无效
根据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材料,在京的部分法学专家就此事进行了论证,一致认为张渭增与程学昌和贡献文签订的这两份协议书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其理由是:责任主体不对,协议书中注明的甲方为“酒厂”,乙方为“醉流霞酒业责任有限公司”,协议书中签字盖章处,甲方却是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乙方是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醉流霞酒业责任有限公司1999年4月才成立,不可能在1998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醉流霞商标是北京大兴酒厂注册的,享有专用权,张渭增与程学昌签的协议从未得到北京大兴酒厂的同意或授权委托,显然是非法侵害了大兴酒厂商标专用权,是违法行为。
专家指出,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许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醉流霞”的商标注册人北京大兴酒厂根本没有与北京醉流霞酒业责任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更没向商标管理机关进行过任何备案手续,所以协议无效。在第二份协议中有:“根据原协议,醉流霞公司已买断‘醉流霞’品牌所有权”之说也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因第一份协议是无效协议,所以第二份协议也是虚假的、无效的。
国有资产岂能独占
现任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董事长张德菊对记者说:醉流霞一级销售商是华兴公司,醉流霞公司所销售的酒全是从华兴公司进的货,每瓶只加价2元钱,如果华兴定价每瓶10元钱,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12元钱就可以拿到酒,而卖到市场上每瓶就达到20.8元钱,从经销价位上看,醉流霞公司是该产品的最大受益者。该公司因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得利益全部归公司所有,这么多年来这个公司一直没向酒业集团上缴一分钱股利。”
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二级销售商,只有销售醉流霞酒的资格,与醉流霞酒的生产经营没有关系,与醉流霞著名商标更没有任何关系。一个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的小小商贸公司,怎能侵吞这么大的国有资产?奇怪的是,原审法院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竟然将醉流霞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判给醉流霞公司,这不仅侵害了大兴酒厂、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利益,也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基于上述原因,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和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最终的结果会如何,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背景
醉流霞商标的由来
醉流霞酒由北京大兴酒厂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研制,1981年正式通过技术鉴定达到国家标准。1981年后,由北京大兴酒厂生产,由于酒质晶莹透亮、芳香浓郁、绵甜净爽、回味悠长等特点,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备受北京市民的喜爱。后来,在北京大兴酒厂和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的努力下,从1984年—1996年,醉流霞酒获得了多项全国酒类大奖,醉流霞是北京大兴酒厂1990年注册的白酒商标,注册证为第51285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有效使用期限到2010年。2001年6月,由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北京大兴酒厂宣布破产,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2003年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又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在该商标应属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市场报》 (2004年12月24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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