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二次修改热点多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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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 04:03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 马璐瑶 现实的矛盾往往会成为再次改革的推动力。 快速发展的保险业与一成不变的保险法,在现实环境中已然构成了一对难以协调的矛盾,这自然成了推动保险法再一次修改的驱动力。
作为过渡时期的法律,这部刚刚实施还未满两年的保险法的再次修改,似乎注定将成为2005年保险业界需要关注的一部重头戏。这部重头戏的修改热点也不断闪现。 实业投资冲动落地 尽管现行保险法第105条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但是各大保险公司渴望获得更大投资权限的热情已难以按捺。 先是太平洋保险集团斥资10亿元参股复旦大学太平洋金融学院消息的不胫而走,据有关媒体披露:“该学院预计总投资接近20亿元人民币,为目前内地二级学院之最。太保此番出资近10亿元人民币,占50%的股权。”有业内人士称,该学院已经成为太保集团母体上一个不可分割的新生独立法人实体。 而紧随太平洋保险集团发难保险法的就是平安保险集团。近日,平安保险集团常务副总裁孙建一对外透露,平安已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国务院申请成立保险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国家长期基础设施项目。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保险公司能否投资实业,将成为刚刚启动的保险法再次修改工作中的一大热点。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确实都有投资实业的冲动,但受限于现行保险法不能如愿。”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系的郑伟博士对此如此评价。 郑伟解释说:“不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实业,主要是监管机构出于对风险监控的考虑,这道口子一直没有开。因为投资实业需要大量变现资金,保险公司在现金流上会容易出现问题,这样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而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知,“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创新和投资渠道的拓宽”已经被列为此次保险法修改的工作重点之一。 组织形式频现新面 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仅限于两种: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国有独资公司。 但是随着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创新以及自保公司的暗潮涌动,目前保险法中关于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显然与当前的我国市场已不相吻合,也与国际市场有较大的差别,不符合我国已经入世的现实。 这是记者认为将在保险法二次修改中出现的又一热点。 据了解,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近日向有关部门提交的保险法修改建议中,明确要求“增加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相互公司、自保公司等组织形式”。 国内众多由中外两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保险公司,也有望在保险法二次修订的过程中讨到一个“合法身份”。目前,众多的合资寿险公司既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也算不上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按照现行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此外,有学者提出,目前保险法对保险业务的划分并不精确,仅简单地划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两大类。他建议保险法应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并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列为第三领域保险。 而从目前的情况看,保险法二次修改很有可能将从多方面进行重点突破,除了上述提到的修改热点之外,还将包括合同法部分的修改、资金运用领域的拓宽、为保险业拓宽经营范围提供法律依据,以及增加组织形式的规定以及完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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