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新江
2003年初,某保险公司在国内首推酒后驾车险,9月被记者挖掘成热门话题;某公司推出记者险、爱滋病险以后,又引发许多争论;今年11月1日,人保财险推出新车损险,其中的绝对免赔额又成为众矢之的,冠之以“霸王条款”;12月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浙江省消协联合发表了对保险业十大格式条款的点评,6日媒体又以“霸王有理”为题发表了保险公
司对中消协的回应……他们还要继续攻破保险这座被称之为最后的垄断堡垒。
笔者对此甚为关注,在网络搜索了一下,几乎全部文章都在攻击保险公司,正面性的文章极少。
笔者研究了一下霸王条款,在英文里面叫不公平条款(unfairterms),英国《1994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条例》中将其定义为任何违背诚信、明显造成消费者和商品、服务供应商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且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对比我国现行的法律,认定霸王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39条及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条款,这些条款的共性在于其规定多属于一般性的原则规定,没有充分考虑保险业及保险交易的特定情况,因而保险公司“霸王有理”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笔者看来,在这场由媒体引发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所谓霸王条款之争中,更多地折射出我国保险消费的不成熟,这种不成熟主要表现在市场各方的不理性方面。我们先来看保险人,虽然保险人推出绝对免赔额是意在倡导谨慎驾驶、理性消费的理念,但保险人在运用这一策略时也有不妥之处,一是宣传不够,与消费者的交流不够,笔者随机登陆美国的保险公司网站浏览了一下,多数公司都在网络上对免赔额作了生动的宣传和讲解;二是没有能够提供多档次的免赔额供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只能在买与不买之间选择,没有买多买少的选择,如美国就有250美元、500美元、1000美元三个档次的免赔额可供选择。既然免赔额的提出有倡导理性消费的功效,为什么保险人不大胆宣传呢?
我们再来看看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我们的媒体经常断章取义,如酒后驾车险在推出后九个月被媒体揪了出来,成了靶子;前段时间又以“撞了白撞”为题,发了一阵撞车怪论,孰不知咱们国家从来就没有撞了白撞,眼下正准备搞机动车负全责呢。就拿绝对免赔额来说吧,以前也有免赔率,寿险中有60天、90天等不同的免赔期,再看看国外的情况,就该知道免赔额是国际惯例(在Google网站一搜就有43.7万条),再瞧瞧咱们的车险欺诈数字,说严重一点,免赔额关系到车险业的存亡大计,没它就等于没车险,没车险,咱们谁敢买车,汽车工业还搞不搞?正如有的文章所评价的那样,我们的媒体太多渲染了保险的社会功能,忘记了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这使得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媒体不能从更为公正、客观的立场出发,多倡导理性消费呢?
处于幼稚期的中国保险业太多需要共筑诚信、共筑理性,在这其中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还很多,但请记住:消费者和保险公司是一对利益共同体,在善待消费者的同时不要忘了善待保险公司,诚信经营、理性消费是保险业的永恒主题。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2月24日 第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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